一、所外执行办理程序: (一)、由劳教人员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帮教协议书和担保书,经原审批机关、当地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劳教所管理科; (二)、管理科根据报送的材料,征得劳教人员所在中队、大队同意后,填写《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呈批表》,整理呈报材料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三)、由管理科将所外执行材料呈报省劳教局审批; (四)、经省劳教局批准后,由管理科填发《劳教人员所外执行证明》给劳教人员办理所外执行; (五)、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的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因工或其它原因造成严重损伤,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 二、所外就医流程: (一)由医务室组织对劳教人员病伤情况会诊,提出所外就医初步意见; (二)经管理科、分管所领导审批后,由大队、医务室2名以上干警带劳教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或法医鉴定处诊断,取得检验证明或病情鉴定报告; (三)由医务室负责人根据检验证明或鉴定报告对符合所外就医病伤情况范畴的人员签署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意见; (四)由大队办理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呈报材料报管理科; (五)呈报材料经管理科、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呈报省劳教局; (六)经省劳教局批准后,由管理科填发《劳教人员所外就医证明书》给劳教人员,并向劳教人员交待所外就医必须遵守的纪律、规定; (七)通知劳教人员所在地公安机关; (八)管理科对所外就医劳教人员跟踪管理。
三、劳动教养人员通讯和会见的规定 通讯: (1)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3)发信地址应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 (4)劳动教养人员要求与亲友通电话时,需征得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的同意。 会见: (1)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2)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公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3)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劳教人民警察视线之内。 (4)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人民警察查验。送给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内购买。 (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 (6)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