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教养人员申诉的处理
依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申诉的处理,主要应做好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教养人员行使申诉权。为了保障劳动教养人员行使申诉权,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根据劳动教养有关法律及有关政策,制定处理有关劳动教养人员申诉问题的规章制度,使此项工作有章可循。
对于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信件,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拆检和扣压。
2、加强政策教育,使劳动教养人员端正对申诉的认识。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一些错误认知,应结合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学习,讲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使劳动教养人员打消顾虑,在对自己案情进行恰当估计的基础上,排除人为干扰,充分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对经了解确实事实有出入,处罚失当的劳动教养人员,应支持他们申诉,并向审批机关如实介绍情况,配合调查工作。
对无理取闹,“混水摸鱼”而申诉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严肃处理。
3、将处理申诉工作与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处理好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对促进劳动教养人员认罪认错,树立法律观念,安定改造情绪,稳定场所改造秩序,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对提出申诉的劳动教养人员做好深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与其交谈、查阅个人案卷材料等,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对案情确有出入或处理明显偏重的劳动教养人员,在教育其正确对待处理的同时,帮助他们分析案情,分析处理决定的正确与否,并指导他们就存在异议的地方,提出有针对性的申诉意见,争取有关机关纠正,保护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教养人员控告或检举的处理
对劳动教养人员控告胡额检举的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原则。
(1)保障劳动教养人员控告或检举的法定权利,支持鼓励他们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大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允许劳动教养人员给有关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写信反应情况。
(3)对劳动教养人员写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国家机关和领导人的控诉、检举信件,劳动教养管理所应逐一登记、及时转送,不得拆检和扣压。
(4)对检举违法犯罪有功的劳动教养人员,应适当予以表扬或鼓励。
2、处分原则。劳动教养管理所和劳动教养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在妥善处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劳动教养人员控告或检举的案件时,对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