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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收容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9-08-04访问次数: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负责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丧失劳动能力者。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劳动教养管理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该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原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进行体格复查和入所安全检查,收缴违禁品;对其它不宜持有的财物、证件进行登记,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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