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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07-07-19访问次数:


  (一) 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

  1.选举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3.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4.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5.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6.享受劳动保护、人身安全的权利;
     7.按期解除劳动教养的权利;
     8.其他法定权利。
   

  (二)劳动教养人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遵守所规、所纪的义务;
     3.服从劳教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参加劳动的义务;
     5.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其他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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