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
1.选举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3.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4.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5.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6.享受劳动保护、人身安全的权利; 7.按期解除劳动教养的权利; 8.其他法定权利。
(二)劳动教养人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遵守所规、所纪的义务; 3.服从劳教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参加劳动的义务; 5.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其他法定义务。 |